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或机构转让资产,并有义务在处置公告中提示:
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