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已按本办法公告的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或减少已公告的处置资产,可不重新公告;处置方案中新增未公告的资产,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七个工作日前发布补充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