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七个工作日前,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处置公告,资产处置标的价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同时在资产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处置公告。以公开转让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名投资人以上参加竞价,当仅有一名投资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三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方能成交。

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方式进行处置时,除满足以上公告要求外,还应在签订重组协议至少五个工作日前,在公司网站、资产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告,无其他投资人提出收购意向,或其他投资人提出的收购条件劣于现有方案的可按现有方案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