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以下处置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告:

采用债权追偿、租赁、债权转股权、核销、委托处置方式处置的项目;

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或通过强制执行方式结案的,以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的项目;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项目;

债务人为国家机关的项目;

经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项目;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收购,同时约定重组的且按约定完成处置的不良资产项目;

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不宜公开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