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不良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不良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为完善产权和功能、创造转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对已持有的资产进行追加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追加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追加投资规模,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合适的追加投资方式,制定明确的投资后处置计划,在完成投资后及时按计划推动处置。不得以追加投资的名义变相单纯提供融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