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资产业务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监督部门或岗位,明确职责要求并配备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人员,制定规范工作程序,对不良资产项目来源、尽职调查、估值定价、审核审批等环节进行内部检查监督。

内部检查监督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对底层资产复杂、价值判断难度大、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需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审计复核工作,并出具独立复核意见,如发现存在重大瑕疵或存在道德风险,应及时叫停项目。内部检查监督工作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置亏损项目的处置过程和结果应及时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