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授权与管理,根据分支机构业务水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等合理确定授权限额,并建立科学的动态授权调整机制,及时对授权进行评价和调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风险管理制度中明确重大风险的界定,对发生重大风险的分支机构,及时调整不良资产相关业务权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应明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安排,定期评估授权合理性并及时调整。董事会应确定重大(高风险)业务的标准,明确重大(高风险)不良资产业务审议程序,严禁高级管理人员以拆分额度的方式规避审议程序。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超授权行为,以及授权范围内不当行为的,应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