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拟处置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应坚持“评处分离”原则,保证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环节相互独立,根据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资产价值。

以债权转股权、出售股权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外,原则上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工作受到严重限制、无法履行现场调查程序、无法取得评估必备资料的资产,采取公开方式交易的,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掘资产的公允价值。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外部评估或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对外部机构提供的评估或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