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第四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第五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充分发挥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数据和人力资源优势,提供金融风险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企业破产重整等专业咨询服务。 第五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受托处置业务,应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方式。收费应质价相符,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带来实质性收益… 第五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各级政府、机构股东的委托和监管部门指定对风险机构托管,应取得有效的委托文书和相关授权,在托管期间应严格按照委托和授权履行托管职责。 第五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公司信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违约处置中发挥核心作用,勤勉尽责,公… 第五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本章业务应和自营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公平对待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客户,不得利用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 第五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本章业务,如与其他业务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手段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在利益冲突问题解决之前,不得开展相关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政…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