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对不良资产业务风险承担最终责任,应直接或授权专业委员会定期对不良资产业务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所从事的不良资产业务风险,建立健全不良资产业务经营及其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有效识别、监测和预警不良资产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风险,并制定具体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