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林业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 第三条 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 第四条 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 第七条 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 第八条 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 第九条 林场财务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林场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林场预算是指林场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对林场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林场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 第十三条 林场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林场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林场根据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林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对财政补助收入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影响预算执行的,林场… 第十五条 林场决算是指林场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林场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林场为开展林业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林场收入包括: 第十八条 林场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林场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林场开展林业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林场支出包括: 第二十二条 林场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林场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林场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林场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林场规定违反法律和… 第二十四条 林场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按专项资金和项目管… 第二十五条 林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林场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管理规范。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林场应当根据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和定期向社会公布森林资源状况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实行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成本费用是指林场进行林木(苗木)生产所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等各项生产费用,以及开展营林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营林成本、营林业务支… 第二十九条 林场营林成本核算应采用制造成本法,核算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 第三十条 林场自行营造林木(苗木)的营林成本核算应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将林场的营林生产活动从育苗、造林年度开始至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林木(苗… 第三十一条 林场以购买服务方式造林护林的营林成本核算应按照营林成本核算对象和内容,根据事先制定的单位产品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和定额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从而计算出林木(苗木)总… 第三十二条 营林业务支出核算是指将林场在销售林木(苗木)、林产品、买卖青山、林地流转等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予以归集和分配。成本费用分配标准可选用林地面积、蓄积量、产量、年限、株… 第三十三条 营林管理费用是指林木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及其后续加工、保管、销售等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四条 林场应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制度。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别在总场和基层核算单位进行;规模较小的林场可以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 第三十五条 为了准确反映林场营林成本,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营林成本范围。 第三十六条 林场应根据事业发展目标,确保发挥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建立健全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林场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八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即林场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留存的,须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财政… 第三十九条 林场非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林场收支差…

第八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一条 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林场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四十三条 林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年度终了,林场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 第四十四条 存货是指林场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采伐后验收入库的木材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等。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林场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七条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林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 林场应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人员,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林场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林场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情况,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章 林木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林木资产是林场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林木类生物资产,是营林生产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所形成的活立木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林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林木资产按照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性林木资产三大类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未入账的天然林,按照天然林管理要求加强管理和核算,并设置备查账反映其面积、蓄积量等。对未入账的人工林,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采用公… 第五十四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林木资产应当实行价值量和实物量双重管理。林场必须建立林木资产的核算管理制度,全面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非财政预算资金造林形成的林木(苗木… 第五十五条 林场应当对林木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资源清查,对因山界和林权的变动、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林木资产增减,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林场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五十七条 林场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第五十八条 林杨在林地使用权出售、转让、出租、征用、投资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林场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林场在投资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六十条 林场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 林场以林木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六十二条 林场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负债是指林场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四条 林场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六十五条 林场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四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林场按照规定设置或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第十五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林场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九条 林场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林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七十条 林场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七十一条 林场应当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林场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年度决算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第七十二条 年度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依据,是林场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年度决… 第七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依据,是反映林场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某一期间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年度财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林场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状况等。财务分析指标应如实反映林场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

第十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五条 林场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七十六条 林场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七条 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林场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林场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林场财务收支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林场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十条 林场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八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八十二条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林场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财农字〔1994〕371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