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林场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动植物。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林场应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物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