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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林场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七条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林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 林场应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人员,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林场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林场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情况,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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