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十章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十章 第十章 林木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林木资产是林场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林木类生物资产,是营林生产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所形成的活立木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林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林木资产按照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性林木资产三大类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未入账的天然林,按照天然林管理要求加强管理和核算,并设置备查账反映其面积、蓄积量等。对未入账的人工林,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采用公… 第五十四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林木资产应当实行价值量和实物量双重管理。林场必须建立林木资产的核算管理制度,全面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非财政预算资金造林形成的林木(苗木… 第五十五条 林场应当对林木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资源清查,对因山界和林权的变动、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林木资产增减,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