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十章 林木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十章 林木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未入账的天然林,按照天然林管理要求加强管理和核算,并设置备查账反映其面积、蓄积量等。对未入账的人工林,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采用公允价值入账;如难以获取其公允价值的,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入账。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