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十章 林木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五十五条 第十章 林木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林场应当对林木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资源清查,对因山界和林权的变动、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林木资产增减,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重大灾害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冲减林木(苗木)净资产。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