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林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年度终了,林场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并在备查簿中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