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职工福利基金,即指按照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不超过5%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林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森林恢复基金,即指林场按林木产品的销售收入的10%比例提取全额留归林场,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破坏山林的赔偿款,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赔偿款,以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拨入的造林资金补助应纳入森林恢复基金管理。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指按照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不超过5%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林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森林恢复基金,即指林场按林木产品的销售收入的10%比例提取全额留归林场,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破坏山林的赔偿款,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赔偿款,以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拨入的造林资金补助应纳入森林恢复基金管理。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