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六章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林场应当根据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和定期向社会公布森林资源状况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实行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成本费用是指林场进行林木(苗木)生产所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等各项生产费用,以及开展营林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营林成本、营林业务支… 第二十九条 林场营林成本核算应采用制造成本法,核算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 第三十条 林场自行营造林木(苗木)的营林成本核算应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将林场的营林生产活动从育苗、造林年度开始至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林木(苗… 第三十一条 林场以购买服务方式造林护林的营林成本核算应按照营林成本核算对象和内容,根据事先制定的单位产品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和定额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从而计算出林木(苗木)总… 第三十二条 营林业务支出核算是指将林场在销售林木(苗木)、林产品、买卖青山、林地流转等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予以归集和分配。成本费用分配标准可选用林地面积、蓄积量、产量、年限、株… 第三十三条 营林管理费用是指林木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及其后续加工、保管、销售等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四条 林场应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制度。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别在总场和基层核算单位进行;规模较小的林场可以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 第三十五条 为了准确反映林场营林成本,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营林成本范围。 第三十六条 林场应根据事业发展目标,确保发挥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建立健全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