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林场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林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