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林场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林场,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管理的林场,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撤销的林场,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林场,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分立的林场,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林场,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