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林场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按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