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广电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修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二) 将第七条修改为:“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不得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四)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机构(以下简称传输覆盖机构);” (五)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六)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 (八)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九)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广电总局负责指定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传输参数。任何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十)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 (十一)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以下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 (十二)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使用小功率调频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经批准开办的广播节… (十三)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 (十四)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无线广播… (十五) 将《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二、 修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 (三) 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阻断、篡改、攻击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四) 将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五)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六) 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广播… (七)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检修计划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八)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九)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十)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网络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他事件五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 (十一)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 (十二) 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组织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十三)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 (十四)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 (十五)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如实无偿提供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并… (十六) 将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十七)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 (十八) 将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安全播出,是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过程中的内容完整、信号安全、网络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内容完整,是指安全播出… (十九) 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中的“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三、 修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一)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 (二)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本地… (三) 删去第九条。 (四)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五)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向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对低保户、特困人群… (六)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 (七)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八)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整合、运营和管理有线电视系统,向其用户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服务。” (九)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十) 将《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四、 修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手机等各类固定、移动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 (二)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载明的业务类别之外,拟增加新产品或者开展新业务的,应当报国家广播… (四)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 (五) 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