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 修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 二、 修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