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阻断、篡改、攻击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第三项修改为:“(三)采用声音、图像、码流录制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以及相关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异态节目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项修改为:“(三)采用声音、图像、码流录制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以及相关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异态节目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