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 二、 修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 (三) 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阻断、篡改、攻击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四) 将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五)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六) 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广播… (七)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检修计划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八)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九)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十)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网络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他事件五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 (十一)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 (十二) 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组织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十三)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 (十四)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 (十五)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如实无偿提供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并… (十六) 将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十七)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 (十八) 将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安全播出,是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过程中的内容完整、信号安全、网络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内容完整,是指安全播出… (十九) 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中的“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引用法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 (十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