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六)

(六) 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第六项修改为:“(六)定期开展安全播出风险、保障能力自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发现、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