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五)

(五)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