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八)

(十八) 将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安全播出,是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过程中的内容完整、信号安全、网络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内容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集成、传输、分发预定的广播电视内容;信号安全,是指承载广播电视内容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网络安全,是指广播电视相关业务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状态,所承载的广播电视业务数据完整、保密、可用;技术安全,是指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第二项修改为:“(二)技术系统,是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