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七)

(十七)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