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六)

(十六) 将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第六项修改为:“(六)未按照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机构提供完整节目信号、解密授权及相关信息,或者干扰、阻碍监测监管、指挥调度活动的;”

第八项修改为:“(八)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