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播出、集成、传输、分发、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
第二项修改为:“(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及时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自查后仍无法消除干扰的,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报请排查干扰;”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有害信息传播,及时恢复正常播出秩序,并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网络安全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优先保障主频率主频道节目的播出,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