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九)

(九)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