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四、 修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五) 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 修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五) 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