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