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六)
(六)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第二项修改为:“(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删去第五项。
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删去第七项。
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删去第六项。
第二项修改为:“(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删去第五项。
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删去第七项。
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删去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