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七)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