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载明的业务类别之外,拟增加新产品或者开展新业务的,应当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