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