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修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一)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 (二)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本地… (三) 删去第九条。 (四)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五)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向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对低保户、特困人群… (六)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 (七)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八)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整合、运营和管理有线电视系统,向其用户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服务。” (九)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十) 将《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引用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 (十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