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五)

(五)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向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对低保户、特困人群等用户给予资费减免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