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四)

(四)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