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八)

(八)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整合、运营和管理有线电视系统,向其用户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