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 第六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 储备规模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保障国内用肥需要的原则,按程序报请国务院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和结构,原则上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如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 第八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中进口肥占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内外化肥市场情况确定。

第三章 储备时间及布局

第九条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 第十条 钾肥储备布局和救灾肥储备重点区域,由承储企业按以下原则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在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个标的量不超过2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般为5万吨。原则上每2年招标一次。 第十五条 投标钾肥储备的承储主体需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原则上每4年招标一次。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应当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不得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储备到期后国家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单、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文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国铁集团… 第十九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库存与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氮磷及复合肥/钾肥)”。 第二十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财政部根据实际承储时间、储备实际… 第二十一条 钾肥储备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储备轮换时机时,轮出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补齐储备库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动用救灾肥储备时,由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放救灾肥储备时,单次投放规模不超过企业承储任务量。 第二十四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国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仅用于满足所布局省(区、市)农业生产需要,除国家指令要求外,不得跨区域投放。

第六章 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 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由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取消企业储备任务,并将相关情况在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联合上报国家发… 第二十六条 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钾肥承储企业原则上按照年度储备时间内日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救灾肥承储企业按照年度储备时间内是否按照国家指令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化肥调拨任务进行考核。年度储备时间内国家未发布指令的,视同完成当年储备任务。具体考核工作…

第七章 储备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支持。各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优惠、便… 第三十条 中央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按照贴息方式补助的储备任务,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的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国家统计局年度储备时间内公布的各期《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 第三十二条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将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各类购进化肥票证或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凭证等证明资料报有关单位申请补助资金,并对真实性负责。其中: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拨付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拨。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 第三十四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相关部门报送上月储备动态情况。其中: 第三十六条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业务报告,分别报有关单位。其中: 第三十七条 通过“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氮磷及复合肥储备要求的数据及报表,纸质报表由承储企业妥善留存备报。 第三十八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核查机制。 第三十九条 每个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对企业承储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核。其中: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含联合体)在承储责任期内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含联合体)出现以下情况,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以及各有关部门需报送的相关材料、表格、报告格式,由“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发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