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章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相关部门报送上月储备动态情况。其中: 第三十六条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业务报告,分别报有关单位。其中: 第三十七条 通过“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氮磷及复合肥储备要求的数据及报表,纸质报表由承储企业妥善留存备报。 第三十八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核查机制。 第三十九条 每个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对企业承储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核。其中: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含联合体)在承储责任期内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含联合体)出现以下情况,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以及各有关部门需报送的相关材料、表格、报告格式,由“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发布。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