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相关部门报送上月储备动态情况。其中:
钾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给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两单位的指定机构以及农业农村部、承贷银行。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给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抄报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或两单位指定的机构以及供销合作社、承贷银行。
钾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给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两单位的指定机构以及农业农村部、承贷银行。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报送给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抄报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或两单位指定的机构以及供销合作社、承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