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业务报告,分别报有关单位。其中:
钾肥承储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北京监管局。
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报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随后当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市)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钾肥承储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北京监管局。
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报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随后当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市)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