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含联合体)在承储责任期内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如救灾肥储备未完成则视为同时承担的钾肥储备未完成,相关补助资金一并追缴),三个招标期内不得参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
储备化肥到期后,未发挥承储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将储备化肥囤积惜售。
变更储备品种、数量及联合体成员分工、承储比例。
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
未完成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