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核查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供销合作总社、承贷银行负责监管钾肥储备,在承储责任期内,部署有关方面对全部储备库点进行监督核查。

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供销合作社、承贷银行负责在承储责任期内监管本区域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对全部储备库点进行监督核查,每年核查时间在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年度储备时间第3个月及以后开始。同时,可委托市(县)对口部门进行核查或邀请相关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核查,建立现场核查结果专家组、当地部门、承储企业三方签字确认机制。

相关省(区、市)在氮磷及复合肥储备监督核查中,要切实避免监督核查标准不统一、企业迎检负担重等问题,对委托市(县)对口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核查的,在实地核查时不得设置超出考核指标外的加码要求,减少受托核查单位自由裁量空间,对单一承储企业的单一储备库点,年度储备时间内实地核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氮磷及复合肥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将本年度储备时间内的监督核查、取消本地区企业储备任务等情况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财政部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供销合作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