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年度储备时间内在标的区域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
年度储备时间内第3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4至6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00%。
在年度储备时间到期后,需在30日内将储备调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并积极向社会销售,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
调入量为企业调入承储区域内或在承储区域内生产的、货权未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
储备库存量为企业在承储区域内各库点(含厂区)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生产企业位于标的区域外厂区内的库存化肥不计入库存量。
承储企业储存多个品种的,按品种分别考核。单个品种考核未通过的,视为全部承储任务考核未通过。